臺北一名呂男,2年前在站內扶梯,拿話機偷拍女子私密處;女子後來撤告,呂獲不起訴。但他去年12月2日上午又故技重施,這次被逮後,被士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,法官今判他拘役55天,得易科罰金 。
檢警調閱監視器,當時呂尾隨長裙女子搭上電扶梯,且電扶梯上無其他人,呂突上前靠在女子身後,將話機放在女子私密處,開啟鏡頭燈光慢慢挪移,不過馬上被女子發現。
女子轉頭質問,呂逃跑,邊逃邊使用話機,疑似刪除偷拍影片;待女子追出捷運站外高中,擋住呂後,呂才交出話機。
呂到案辯稱,是想搭訕女子,也有把話機給她看,證明沒有偷拍影片;檢察官認為,搭訕方式多用拍肩膀或相關動作獲得關注,但呂用話機靠近女子私密處,被發現還逃跑,與常理不符。
起訴書指出,呂2年前曾用相同犯罪模式,在捷運忠孝復興站出口電扶梯,偷拍另名女子私密處風光,當下被識破後,也是小跑步逃逸,後來因女子撤告,呂獲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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